高雄市體育會射箭委員會 通告 90.05.31修訂
高雄市參加 九十年度全國運動會 射箭代表隊選拔辦法
壹、排名賽
一、時間地點:八月二十五日,楠梓射箭埸。
二、比賽方式:全項單局
三、賽 程:
08:00 - 08:45 賽前練習。
09:00 - 12:00 男子90.70公尺,女子70.60公尺。
使用122cm靶紙,每靶三人,每回四分鐘射六箭,每距離射六回,計每距離36箭。
13:30 - 17:50 男、女子均為50公尺及30公尺。
使用80cm靶紙,每靶三人,每回二分鐘射三箭,每距離射12回,計每距離36箭。
四、選拔辦法:依全項單局總分遴選男、女前八名晉入對抗賽。
貳、對抗賽
一、時間地點:八月二十六日,楠梓射箭埸。
二、比賽方式:對抗賽
三、賽 程:
08:00 - 08:45 賽前練習。
09:00 - 12:00 各組70公尺對抗,18箭四回(四分鐘射6箭)。
14:30 - 17:00 各組70公尺對抗,12箭三回(二分鐘射3箭)。
註:對抗賽均採用122cm靶紙,每靶二人,下午交叉發射。
<< 對抗賽之射序表 >>
| 靶位
回 組 合 別 |
第一靶 | 第二靶 | 第三靶 | 第四靶 |
|
每一回合 |
1 / 8 | 2 / 7 | 3 / 6 | 4 / 5 |
註:第一回合之名次為全項單局總分之排名,第二回合至
第七回合為對抗賽上回合之排名,名次較高者站右邊。
參、選拔辦法:採積分制
一、初選排名佔30%。
第一名30分 第二名27分 第三名24分 第四名21分 第五名18分
第六名15分 第七名12分 第八名 9分。
二、決選之對抗賽勝負總分之排名佔40%。
第一名40分 第二名36分 第三名32分 第四名28分 第五名24分
第六名20分 第七名16分 第八名12分。
註:1.對抗賽勝一回得一分,敗一回得零分,平手加射一箭接近靶心者勝。
2.若決選對抗賽積分平手,則於決選後在70公尺加射12箭分勝負,若
仍平手時,再加射一箭,以接近靶心者勝。
三、初選及決選之對抗賽70公尺累積總得分數之排名佔30%。
第一名30分 第二名27分 第三名24分 第四名21分 第五名18分
第六名15分 第七名12分 第八名 9分。
註:若70公尺累積總分平手,於70公尺加射三箭,若仍平手時再加射一箭
以接近靶心者勝。
四、若決選之總積分相同時,依下列原則排定名次順序:
[1] 對抗賽中勝場(回)多者為勝,若平手則以下列方式決定。
[2] 初選及對抗賽中70公尺總得分數高者勝,若平手則以下列方式決定。
[3] 初選之全項單局總分(144箭)高者為勝,若平手則以下列方式決定。
[4] 加射70公尺12箭,每回六箭四分鐘,得分高者勝,若仍平手則以下列
方式決定。
[5] 於70公尺加射一箭,接近靶心者勝。
五、上列總積分前三名為當然代表隊人選,如代表隊人數可爭取到四個名額時,
第四位及教練人選由選拔委員會決定,呈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。但排名賽之
成績未達1180分者,不考慮選派。
六、選拔委員會委員名單:
召集人:黃石龍
委員:黃福綠、黃雲幸、王 義、郭昭佑、湯金蘭、林麗民
肆、競賽規則:依中華民國射箭協會最近審定之有關競賽規則。
伍、報名日期: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至同月十六日,每日下午三時至五時向
郭昭佑老師報名。
陸、參賽資格:依「全運會」之參賽資格規定及未拒絕參加本市運動會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