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體育會射箭委員會 通告 92.07.08 訂 高雄市參加 九十二年度全國運動會 射箭代表隊選拔辦法 壹、第一次 一、時間地點:八月二十三、二十四日,楠梓射箭埸。 二、比賽方式:全項雙局(288 箭) 三、每日賽程:08:00 - 08:45 賽前練習。 09:00 - 12:00 男子90.70公尺,女子70.60公尺。 使用122cm靶紙,每靶三人,每回四分鐘射六箭,每距離射六回, 計每距離36箭。 13:30 - 18:00 男、女子均為50公尺及30公尺。 使用80cm靶紙,每靶三人,每回二分鐘射三箭,每距離射12回, 計每距離36箭。 貳、第二次 一、時間地點:八月三十、三十一日,楠梓射箭埸。 二、比賽方式:全項雙局(288 箭) 三、每日賽程:08:00 - 08:45 賽前練習。 09:00 - 12:00 男子90.70公尺,女子70.60公尺。 使用122cm靶紙,每靶三人,每回四分鐘射六箭,每距離射六回, 計每距離36箭。 13:30 - 18:00 男、女子均為50公尺及30公尺。 使用80cm靶紙,每靶三人,每回二分鐘射三箭,每距離射12回, 計每距離36箭。 參、選拔辦法:採積分制 一、91年市運會排名佔10%(註:原為20% 因今年選拔較往年增一倍而修改)。 第一名10分 第二名7分 第三名5分 第四名4分 第五名3分 第六名2分。 二、第一、二次選拔(576 箭)總分之排名佔80%。 第一名80分 第二名70分 第三名60分 第四名50分 第五名40分 第六名30分 第七名20分 第八名10分。 註:1.總分(576 箭)相等時併列名次,其積分平分。 2.例:第三名及第四名同為4800分,則積分各為55分(60加50除2=55), 第四名就從缺。 三、第一 二次選拔賽70公尺(144 箭)累積總得分之排名佔10%。 第一名10分 第二名 8分 第三名 7分 第四名 6分 第五名 5分 第六名 4分 第七名 3分 第八名 2分。 註:若70公尺(144 箭)累積總分平手,依本選拔辦法二之[註]處理。 四、若選拔之總積分相同時,依下列原則排定名次順序: [1] 全項四局 576箭中命中箭數多者為勝,若相同則以下列方式決定。 [2] 賽中70公尺(144 箭)總得分數高者勝,若平手則以下列方式決定。 [3] 加射70公尺6箭,每回三箭二分鐘,得分高者勝,若仍平手則以下列 方式決定。 [4] 於70公尺加射一箭,接近靶心者勝。 五、上列總積分前三名為當然代表隊人選,如代表隊人數可爭取到四個名額時,第四 位及教練人選由選拔委員會決定,呈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。但全項單局成績未達 1180分者,不考慮選派。 六、選拔委員會委員名單: 召集人:黃石龍 委員:黃福綠、陳牧昌、王 義、郭昭佑、劉秀慧、林麗 民 肆、競賽規則:依中華民國射箭協會最近審定之有關競賽規則。 伍、報名日期: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至八月十五日,每日下午三時至五時向 郭昭佑老師報名。 陸、參賽資格:依﹁全運會﹂之參賽資格規定及未拒絕參加本市運動會者。